那是不公正的

那些事情還在傳,而我認為那於我並不公正。

我不認為現有性平機制是公正的,至少從審查過程到審查結果,我都覺得委員們只能各自以自己的臆測、想像、及先入為主的偏見決定兩個當事人的人生,端看誰比較幸運。三年前,我概括接受了所有結果,幾乎是意料中的事,我沒有針對其中不合理處再次挑戰,因為那幾個月真的太累了,我只想儘快結束那一切。

我曾傷害過一些人,在過去十年中,有兩三段為時一年左右的時間,我在感情上處理的一蹋糊塗,而我也被一些人弄得遍體鱗傷。基於交往過程的傷害,我向一些人道歉過。但我問心無愧,從未因工作上的位置,而強迫另一個人應接受些什麼。

我和她交往,也是在職位平等的狀態下開始的。

一個簡單的事實是,倘若我真是加害者,又何必在那一年的六月中旬前,就和秘書長、少數執委及當事人表明離職意願?試問檯面上有哪一個所謂的加害者,他們是早在所有事情或程序發生前,就自願離開位置的?

我認為審查結果充滿臆測,是因為在審查過程中,我完全據實以告,毫無虛言。但委員們對於我所說的話,幾乎是以徹底相反的方式進行解讀。我至今的感受是,那彷彿是出於他們對某種男性想像或不滿的解讀。但那或許也不是她/他們的問題,畢竟在有限的證據下,常識成了判斷依據,所有誠實看來都格外廉價。

當然,分手時類似的話,自成為案件當事人,知道竟能被那樣解讀後,就決定此生不再說了。什麼私下無法幫忙云云,分手時講出來,事後來看,都是多的。但那樣的話,最初絕非惡意,它只是在關係結束前一刻,我試著告訴對方,我無法再「私下」分神幫忙或分擔那些事情了,未來就是公事公辦。

於是就被當作威脅了。所以他們說,你上班還是可以做啊,那是你的職責。

是,上班時我當然會做,但我說的是「下班後」。

我不清楚委員們是否曉得對方當時在工作上的過勞狀況。在一起的那段時間,我下班時聽了大量訴苦,也使用不少自己的時間學習對方的議題,試圖進行協助。因此在當年六月底,即將劃清情人關係的彼時,或許是我一廂情願,但我所講的意思僅是,未來我無法在「下班後」繼續這樣的行為。我也需要療傷。

而在那個只有男方哭才會被當作情勒的調查報告中(其實雙方都哭了好多次),關於分手立場及身體接觸的認定,我看了也只覺哭笑不得、欠缺脈絡,從而有許多偏離事實的部分。畢竟那些過程多半是雙向、互有主動的部分。但或許走到法律程序時,所有脈絡已注定要支離破碎。當我們急於論斷事實,論理就純屬多餘。

那陣子的多次分合,我是此生難忘,如非必要,也不願再想起。無論如何,那樣的交往從開始到結束,都確實造成了巨大的傷害,我對所有與我有關的傷害感到非常抱歉,特別是最後搖擺於分合之間的那一個月。

而那樣的一個月,也讓我體驗到人生的首次憤怒。儘管那次的經驗大幅拉升了未來的憤怒門檻,但也讓我體會到,在某些時刻,憤怒幾乎是必然的。必須說的是,憤怒並不必然導致失控,即使是在那僅有一次的憤怒中,我也僅是「要求說明」。倘若要求說明就是失控,那整個社會如今應該都失控了吧。是溝通上的不真誠,造成雙方無止盡的迴圈,從而導致時間浪費的失控。

當對話不真誠,果斷放棄溝通,不再追問理由,才是正途。這也是在那次經驗學到的。

但總之,行為或語言上如何展現憤怒的情緒,從而能準確傳達自己正在憤怒,但又不讓對方感到害怕,可能是必須學習的。

在那之後,我決意不再沾惹職場上的感情、不可再亂、儘量時刻確認真正意願,且無論如何,都須在短時間內整理好自己的情緒表達。

會在此時將這些想法再提出來,是因為昨天看到有第三人在提這個例子,我很困惑,那個(些)人真的曉得自己在說什麼嗎?那和檯面上的所有案例都不同,雙方在其中的所有自我懷疑、黏膩、謊言、冷感、憤怒的交雜與反覆,彼此的身心受創,不是當事人,是絕對說不清的。

這不是誰的欲望一定要得到滿足,我的理解是到了後期,雙方都有欲望,但那已不是性的欲望,而更像是「對方能否尊重自己」的欲望;這也不是誰傷害誰,而是那就是一段互相傷害的過程,雙方都受傷很深。

標籤帶來羞恥,由於羞恥與歉疚,並認為自己的出現可能只是再傷害對方,我退出了近乎所有公共事務的討論。我以為過了幾年,自己就能調適得較好。但實在太難了。我暫時還找不到跟自覺有冤的自己相處的方式,只好低調紀錄。約莫如此。